关于依法行政执行寿县开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9-08 09:49:03


  2019年8月我司受寿县众兴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关于依法行政执行寿县开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


2015年8月10日,寿县国土资源局针对寿县开锦驾校的违法占地行为作出寿国土资处(2015)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1、责令寿县开锦驾校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9377平方米;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地坪1105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533平方米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地坪7789平方米);4、处以非法占用的一般农田18691平方米每平方米12元的罚款,计224292元,基本农田686平方米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17150元,合计罚款241442元。


本院审查认为,2015年7月27日,寿县国土资源局向寿县开锦驾校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寿县开锦驾校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了申辩,未申请听证;2015年8月10日,寿县国土资源局对该驾校的陈述意见作出答复。2015年8月14日,向该驾校送达寿国土资处(2015)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寿县开锦驾校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因寿县开锦驾校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履行后仍拒不履行,寿县国土资源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寿国土资处(2015)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该处罚决定的第1、2、3项内容由寿县众兴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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